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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吉海是一名普通的空調維修工,今年1月5日這一天,因為他的一個失誤,令地鐵一號線南延線一列車在河定橋站失火了。吉海因此成了南京地鐵失火第一案的始作俑者。雖然火被及時撲滅,未造成傷害,但地鐵卻因此停運7分40秒,造成損失1001元。案發後,在公司領導分析下,吉海才知道這場火是從何而來的,原來,他錯將氨基磺酸當成了硼砂裝進包內,硼砂與包內的亞硝酸鈉混合後,碰擦出了火花。事發當晚,吉海被地鐵警方拘留,後因涉嫌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雨花台檢方批捕。這也成為南京首個以此罪名公訴的案件。昨日,此案在雨花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。
  維修工當庭認錯 辯護人說公司有錯
  庭審中,對於自己一時失誤造成的大錯,吉海後悔不已,稱作為一個成年人,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同時,吉海也希望“同行們”能吸取教訓,不要再犯。但是,在辯論過程中,吉海的辯護人提出,吉海一時失誤導致火災的發生,但這場火不僅僅只是吉海一人造成的,空調服務公司管理混亂及地鐵安檢的疏漏,間接導致了本案的發生。
  辯護人強調,2013年3月,吉海應聘至該空調服務公司,在長沙總部進行了七天培訓,培訓內容僅為空調維修施工的理論培訓,沒有進行藥劑配方的安全管理培訓。南京辦事處僅在年底進行藥劑配方的安全管理培訓。吉海試用期內即派往南京辦事處,經過60天的施工操作培訓,考核後轉正從業至案發。經現場查看,南京辦事處管理混亂,漏洞嚴重,從未對維修工進行藥品安全的專業培訓,未設專崗管理藥品倉庫,藥品取用未設台賬登記,藥品存放混亂無序,外包裝標識不符且缺失嚴重。維修工僅憑工作經驗,結合藥品的物理特性加以辨別。對此,公司管理上的漏洞,也是導致該案發生的間接原因。
  辯護人還認為,如果在進站安檢時被檢查出攜帶的系易燃易爆的危險品,吉海肯定會聽眾勸阻,絕不會執意攜帶上車,本案也不會發生。地鐵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營運方,應當承擔安檢義務,本案的發生,南京地鐵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監管不當的責任。
  公訴機關認為維修工主觀放任
  對於吉海辯護人的觀點,公訴機關並不認可。
  庭審中,公訴人表示,吉海作為專門從事中央空調水質處理的工作人員,應當對工作中使用到的化學製劑的性質、存取方式、運輸要求等有明確的認知,但他在裝取化學製劑時,並沒有盡到認真分辨、檢查的義務。
  此外,根據相關規定,危險品是禁止攜帶進入地鐵的,對此,吉海事後也承認自己知道。檢方認為,吉海主觀上存在一種放任的態度。從客觀上來說,地鐵是一個空間相對封閉、人員比較密集的地方,一旦發生意外,採取緊急措施的難度也會比較大,但吉海卻選擇了這樣的公共交通工具,可是說,這次意外確實已給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。
  檢方表示,根據刑法規定,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品,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這些危險品一旦發生泄漏、遺落,尚未造成嚴重後果,就應立案追訴。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綜合本案,建議對吉海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。
  法官建議檢方提出司法建議
  法庭辯論終結後,主審法官對此案進行了總結。
  法庭認為,地鐵停運7分多鐘,雖無直接故意,但經過不長的專業培訓,通過書面考核,吉海作為空調水質處理的工作人員,應該知道不同的化學藥劑之間的化學特性,應當屬於專業人士,將沒有明確標識的兩種物品隨意拿取,直接混合,是對自身行為的放任。此外,其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區域,已經構成犯罪,但其有積極施救行為,且自首,並積極賠償,在量刑時會予以考慮。
  此外,法庭還建議公訴機關,對於吉海所在的公司,其對員工未進行有關嚴格培訓就上崗,對危險化學物品的存放管理相當混亂,對吉海構成犯罪有一定的影響,建議公訴人庭後對被告人單位提出司法建議。考慮到本案案情重大,法庭沒有當庭宣判,將擇日作出判決。
  (文中人物系化名)
  (原標題:地鐵車廂失火案昨日開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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